98年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 - 對象資格
◎ 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 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憲兵考(甄)選標準:
1身高:168至18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9至28;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並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配鏡度數(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四屈光度(4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三)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複檢後,體位暫時未定者,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體位未定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二、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計算方式:大學採計4個學期;二專日間部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者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者採計第1、2學年;五專採計第3、4學年。每學期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未達標準者,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註銷其錄取資格。
三、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及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五、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惟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
六、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學程、軍訓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四之資格標準,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七、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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